首页      |      本院介绍      |      检察新闻      |      检察业务      |      工作报告      |      专题活动      |      检察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报告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12月22日在庄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时间:2023-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2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庄河检察要与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定位,锚定“质效引领、担当尽责、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积极发挥检察作用

充分运用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18291人,批准逮捕10412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86597人,提起公诉348426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理1起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起诉7人;严惩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16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53人;突出惩治“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起诉30人。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不稳定因素。成立护航党的二十大信访维稳工作专班,滚动排查各类矛盾隐患,落实化解稳控责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517人,适用率93.8%。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进当事人和解,修补社会关系。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02人次,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对首次信访案件实行院领导包案。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加大打击力度,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24人。继续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7人,并协同做好追赃挽损。监督简化涉企在矫人员赴外地从商请假审批程序,监督批准39人次,实现社区矫正和企业发展“两不误”。稳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监督、评估、公开听证“三重监管”模式,监督4家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个案合规”走向“行业合规”。

(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在大连市院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支持下,建立了全员参与、广泛覆盖的“检察+网格”基层治理体系,全体员额检察官与我市291个社区(村)覆盖的3000余个网格全面对接,把网格的“点”与检察官的“线”有机结合,将未成年人检察、普法宣传、公益诉讼等多项工作嵌入网格,拓宽群众诉求表达和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社会治理薄弱环节,进阶到从类案分析中总结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以“我管”促“都管”,累计制发检察建议80件。通过数据抓取和分析,总结近年来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特点,制发检察建议,收到较好社会治理效果。此外,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八号检察建议”,与市邮政管理局、市应急局等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并联合走访,加强寄递行业监管,助力企业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标本兼治。

(四)加强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群众心坎上。筑牢养老诈骗“防火墙”,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起诉4人,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16人、起诉13人;落实落细未成年人保护“两法”,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特点,深入乡村海岛,多点发力构建协同治理格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深入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制发督促监护令?22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4人次,推动解决家长监护不力问题。坚持“主动救助”“应救尽救”原则,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1件,发放救助金12.2万元,并牵头组织对当事人就业、子女教育等多条线的社会多元化救助。与法律援助中心和劳动监察部门加强配合,通过调查核实对13件农民工欠薪案件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全都立案并支持了诉讼请求。

二、聚焦法律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检察担当

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加强刑事侦查与审判监督。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自觉将诉讼监督融入捕诉工作中,用好调查核实手段,把各类诉讼线索、证据查深做实。与庄河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分别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动形成监督与协作良性互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1件,监督撤案20件。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依托信息平台,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7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1人,发出检察建议11份,均被采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刚性作用,推动刑事抗诉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提出、提请抗诉2件。

(二)优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以“驻巡融合”的监督方式促进监管场所规范化建设。办理交付未执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48件,逐案逐人发出纠正意见,监督及时抓捕、收押。常态化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办理案件36件。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考核、奖惩等执法环节监督,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回归社会,提出纠正意见80件次,建议收监执行3人。创新工作机制,与市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针对某社矫人员在矫正期间逾期未报到、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依法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历经三次检察监督,最终成功将其收监执行。

(三)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审查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请抗诉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持续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办理某恶势力犯罪团伙胁迫当事人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请抗诉后得到大连市院支持,再审均获改判。对13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服判工作。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件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与大连市院共同化解了某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多年的身份障碍,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四)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及英烈保护等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4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推动荒地复绿,震慑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庄河市河长制办公室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聚焦农业面源污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保障农产品绿色发展方向。将水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检察监督有机结合,助力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繁衍生息地环境治理,擦亮庄河生态名片。联合卫生监督机构对药房“消”字号产品销售情况开展巡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筑牢百姓健康安全防线。

三、从严管党治检,在打造过硬队伍中提升检察能力

坚持政治立检不动摇,推动全面从严治检走向深入,检察队伍忠诚可靠,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大连市院请示汇报20余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守牢检察意识形态阵地,组织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21次、专题研讨5次、民主生活会3次。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及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忠诚干净担当”主题实践活动,检察干警受到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和精神洗礼,理想信念更加坚定。

(二)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刀刃向内,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办案内部监督办法,用制度规范推动案件质量过硬、效果优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召开会商会,主动听取监督意见。全力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年”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持续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落细,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检察铁军。

(三)提升司法履职能力。强化内部线索移送,积极派员到上级检察院参与案件办理,主动接受上级对口部门业务指导,着力构建以“四大检察”履职一体化为基础,以监督、治理一体化为核心,以办案能力提升一体化为保障的检察履职模式。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庄河市法院在大连地区率先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可实现刑事案件网上流转;完成听证室升级改造及远程提审室建设。积极参与司法人员同堂培训,完善新进人员入职培训,培养使用年轻干部,促进人才合理布局,逐步构建起阶梯式干警队伍结构。创新引入“外脑”,邀请多行业专业人士兼任检察官助理,提升监督质效。

(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定期公布业务数据,提升司法公信力。组建涵盖十余个行业20余名专业人才的听证员库,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赢得百姓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开展公开听证71次。

各位代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检察院多项工作做法被《人民日报》客户端、《检察日报》、《辽宁日报》、最高检官方网站相继宣传报道,15人次获得各级表彰,其中1人被国家部委评为专项行动先进个人、多人获评省市优秀公诉人、1名干警代表辽宁到最高检参加业务竞赛,庄河检察正以崭新风貌推动工作创新发展。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检察监督质效还有待增强;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尚在探索阶段,还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格局。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着力推动解决。

2023年主要工作任务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更好履行维护政治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庄河、法治庄河贡献检察力量。

坚持政治铸魂,坚定理想信念。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庄河检察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新动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市委和上级院的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认真做好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辖区社会稳定,深入推进“检察+网格”工作机制,延伸工作触角,推动溯源治理。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净化市场经济秩序,助力营造安商惠企发展环境。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做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的高质量履职守护庄河绿水青山蓝天。

坚持统筹兼顾,深耕主责主业。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继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派驻+巡回”检察监督等工作机制。常态化抓好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保证检察建议监督刚性。落实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推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各位代表,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新时代的使命重任在肩,新时代的号角催人奋进。市检察院决心在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埋头苦干,担当尽责、争创一流,不断推动庄河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为高标准打造区域引领性绿色经济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建成北黄海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而努力奋斗!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部分用语解释

1、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2020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检察司法理念并努力践行,此后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纳肯定,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原则。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

3、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或拒绝接受赔偿、或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制度。

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5、“检察+网格”工作机制:是指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形成检察线索收集、汇总、流转、办理、反馈一体化办案模式,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网格单元中,让网格员成为检察监督融入基层的“眼睛”,形成信息共享、内容共治、矛盾共化、工作共推的联动式治理新格局。

6、七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10月,主要针对寄递行业出现的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寄递企业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等问题,向国家邮政局发出的建议,旨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7、八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类案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深入调研分析,发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举措、建议。20222月向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建议。

8、未成年人保护“两法”:是指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权利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10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216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012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2161日起施行。“两法”内容涵盖了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相关的各方面,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建起更加全面有力的司法保护体系。

9、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10、强制报告制度:是指20205月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需要报告情况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11、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12、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1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4、财产刑执行监督: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15、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17、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化肥污染、农药污染和畜禽粪便污染等,来源主要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农药、化肥、残留在耕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恶臭气体以及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物。

19、三个规定:是指为防止干预司法,确保依法公正办案,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本院介绍
工作报告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专题活动
·检察日报社评:以高质效巡视监督保...
·把实的要求贯穿党纪学习教育始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
新浪微博
庄河检察微博
庄河检察微博
庄河检察微信
庄河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