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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
时间:2020-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为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一本通”。

  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就有关问题向记者做了详细介绍。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人权保障 

  童建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规则》的修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万春指出,《规则》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三是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方面,《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万春举例说,《规则》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缐杰介绍,这次《规则》修订还从五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一,简化接待律师程序。第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第三,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第五,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

  确保监检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万春介绍,《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首先,《规则》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万春介绍,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针对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规则》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规则》还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万春表示。

  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法治产品最大化产出 

  缐杰介绍,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案件审查方式和办理机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引导侦查取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缐杰指出,捕诉一体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捕诉一体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需要,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也是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需要。

  据统计,2019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别上升5.2%、3.3%;提起公诉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别上升7.1%、7.8%。

  “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法治产品的最大化产出是检察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着力点。捕诉一体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办案周期,而且因持续关注同一案件,对案情的认识更加细致、深入,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缐杰表示。

  退查提纲制作精细化实质化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 

  今年以来,最高检特别强调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

  万春在发布会上透露,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共退回补充侦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

  万春表示,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经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感受也随之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变差。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提升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万春介绍,《规则》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万春指出,退查提纲制作的精细化、实质化,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能够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915人,同比上升7.6%;提起公诉38207人,同比上升10.2%。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嫌疑人43844人,上升19.4%,起诉56427人,上升25.9%。其中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上升幅度更大。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童建明表示,《规则》修改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原则。

  童建明介绍说,一方面,《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完善了与成年人分案办理、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和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要求,并且明确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的工作。例如吸收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等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救助工作机制,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要求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采取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则》明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一次询问为原则。这是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而作出的规定。

  据悉,今年以来,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330多个。这种询问方式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

  三个“有没有”是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最高检加强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今年1至11月适用率已达到同期审结人数的74.6%,较好地实现了这项制度的预期效果。

  童建明介绍,《规则》主要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两个方面,努力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强化三项权利保障:一是知情权,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以及从宽处理建议等事项听取被害人方的意见。三是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方面,重点审查三个“有没有”:即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这三个“有没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童建明表示。

  (正义网北京12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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