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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院依法批准逮捕两名阻碍军事行动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庄河院受理了一起阻碍军事行动案,犯罪嫌疑人滕某、林某均为当地沿海边境常驻渔民,由于国防意识淡薄,法律常识欠缺,非法捕捞作业导致军事演习失败,后果严重。 2014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滕某、林某以涉嫌阻碍军事行动罪被庄河院批准逮捕,同时追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滕某某。 

  2014年9月17日,海防某驻军部队将军事演习的时间、区域下发到林某、滕某所在乡镇及村委会。2014年9月19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滕某分别驾驶辽庄渔养11187号、辽庄渔养11258号渔船在军事演习区域非法从事海上作业,海防某驻军部队对其进行喊话劝阻,滕某、林某不顾军事演习,不听有关人员劝阻,仍非法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导致军事演习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该案是庄河院自1997年修订后刑法施行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办案中,严格把握犯罪四要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部队在军事演习中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为切实维护军民关系、保障国防利益,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林某均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滕某、林某均系沿海边境居民,身处边境要塞,为切实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国防意识,庄河院向犯罪嫌疑人滕某、林某居住地政府发出检察意见函,建议沿海边境乡镇,根据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大渔民的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维护国防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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