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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院办理一起闹访滋事案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时间:201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庄河院公诉部门根据省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办理了一起闹访滋事案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陈娟,女,1972年6月11日生人,瓦房店市长兴岛镇人,其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和相关执行行为不满,自2013年7月开始,以上访为名,多次扰乱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及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等地的公共秩序,情节极其恶劣。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陈娟身穿白色孝衫到瓦房店市委上访,在瓦房店市法院接访人员劝导无果的情况下,被警察带离现场。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陈娟再次来到瓦房店市委上访,瓦房店市法院接访人员见到后,劝其离开现场,不要影响市委办公秩序,其非但不听劝解,相反拿出携带的刀片以自杀相威胁。法院干警闫世丛上前夺刀片时,被刀片割伤手部。 

  2013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娟等人因到大连达沃斯会场上访被瓦房店法院接回后,其伙同另外三名上访人员,占据该院信访办公室连续吃住2天2夜,拒不退出,导致瓦房店市法院信访无法办公,直至14日中午,才被劝离。 

  2013年10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娟带着上坟用的黄纸来到瓦房店市法院东大门口准备进行焚烧,并同时辱骂该院监察室主任王二海,将王二海的名字写在黄纸上四处扬撒,引起过路行人围观,导致法院办公车辆无法通行长达半个小时之久。 

  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娟携带汽油来到瓦房店市法院东大门口,堵住法院东大门,以自焚相威胁,辱骂法院,要求见法院领导,引起过路行人围观,持续时间长达半个小时,后其所带的汽油被法院工作人员夺下,陈娟方离开法院。 

  2013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娟到瓦房店市法院上访。其先找到办案法官,并威胁法官,要与办案法官同归于尽。又在法院高喊口号,堵截警车通道。当日11时许,陈娟跃上法院办公大楼二楼东侧平台,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称要死在法院。其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抓住平台外檐将自己悬空,跌落楼下,致其左腿和腰椎骨骨折,被送至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医治。被告人陈娟自住院时起至手术前十余天时间里,在医院病房内随意辱骂医护人员。在病床上随便大小便,并故意将粪便涂在病房的墙上。期间,其还经常在每天的早、中、晚时段内,故意用吊瓶架拍打床头柜,大喊大叫,使其他住院患者无法正常休息,其他患者只得多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娟在住院期间到瓦房店市委上访时被瓦房店市法院工作人员接回瓦房店市中心医院304病房内,陈娟趁机将该法院立案庭干警孙吉峰和庭长陈立杰二人先后分别拘禁在病房内长达3、4个小时。期间,陈娟对其二人进行辱骂。最终,在公安机关警察到场后,法院干警才脱离现场。 

  2014年1月21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陈娟来到瓦房店市法院上访。在该院的信访调解室内,陈娟故意用铁链将自己锁在暖气片上,向法院示威,要求见法院领导。下班后,其拒绝离开法院,在消防人员用铁剪子把铁链剪断后,才将其劝离法院。次日,被告人陈娟又来到该院信访调解室。12时左右,其将大便解在该院的信访调解室地上,导致法院工作人员无法办公。 

  本案由大连市院指定庄河院管辖,庄河院于2014年7月24日向庄河市法院提起公诉,庄河市法院2014年8月21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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