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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庄河市院通过"双向审查"模式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 成效显著
时间:2014-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施行两年来,大连庄河市院公诉部门立足于保障诉讼、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不断拓宽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对捕后案件和未捕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双向审查工作,建立起有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 

  一、与时俱进,抓思想,促行动,奠定羁押必要性双向审查坚实基础 

  鉴于以往的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只要一经逮捕,往往是一押到底,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司法机关不敢放人,不愿放人,极少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惯性执法思维在思想认识上对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庄河院公诉部门首先从解决思想认识入手,以认识指引行动,通过强化法律学习、典型案例研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积极意义,消除思想顾虑,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奠定良好基础。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庄河院立足于保障诉讼,以提高意识为先导,严格规范开展未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使之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驾齐驱,双向审查,相辅相成,有序运作。 

  二、多措并举,放得了,管得住,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 

  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条件如何把握、风险如何评估,以及变更强制措施后能否有效监管保证诉讼等,庄河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实践,保证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稳步推进。 

  一是当面会见犯罪嫌疑人亲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制作笔录,审查赔偿和解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其他无法到场的被害人近亲属则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听取意见,不留死角。二是规劝犯罪嫌人在取保候审之后亲自与被害方认真沟通,取得对方真诚谅解,化解矛盾。庄河院办理的7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经过办案人的细心督导,嫌疑人与被害方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很好的缓和与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三是会同嫌疑人家属、保证人耐心细致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消除其顾虑,使其真诚自愿接受审判,保证诉讼活动不受影响。庄河院办理的多起案件,嫌疑人均主动配合检法机关完成办案程序,无一人发生妨碍诉讼情况。四是公诉与监所部门合力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调查评估工作。公诉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时,均同时将案件报本院监所部门,请监所部门协助开展审查工作,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五是采取检察机关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的快速处理方式,实现教育与感化的效果最大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自行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提高了办案效率,契合当事人的期望与心理,从而最大限度以效率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感化效果。 

  三、严格督导,把好关,不放纵,未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规范运行 

  对未捕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如何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运行,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案犯不到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庄河院充分发挥公诉职能,立足实际,严格规范,严格督导,严格把关,不枉不纵,确保诉讼活动良性、高效运行。一是通过制定强制措施具体适用规范,细化逮捕条件,实现对未捕案件的严格把控,并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就逮捕适用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侦监公诉合力把关逮捕措施的格局,又与案管部门明确职责,由案管部门在受案时严格对嫌疑人逮捕条件的初审,把好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入口关。二是通过层级负责,合力督导,强化对传唤不到案案犯的及时有效抓捕。庄河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与案件承办人层层负责,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协调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全力保障对不到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追逃和逮捕力度,促成公诉和审判环节的案件审结率得到有效保证。三是通过规范审查依据,明确程序设置,强化对保外就医条件鉴定的有力适用。对看守所不予收押有严重伤情或者重大疾病而且可能被判处实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作为是否逮捕和羁押的唯一法定依据,避免审查依据的不确定和不规范,导致权力滥用、放纵罪犯,甚至衍生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如办理毕某某抢劫、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移交看守所收监时,看守所以其伤情过重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拒绝收留。庄河院公诉部门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嫌疑人做保外就医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罪犯毕某某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依据该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将毕某某逮捕羁押,案件顺利交付审判,毕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2013年1月新刑诉法施行以来,庄河院共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司法鉴定20件,案由涉及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职务侵占、贪污、交通肇事等,有效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依法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通过两年多来的努力,庄河院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羁押必要性双向审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当放则放,当捕则捕,使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办案人办理相关案件时有章可循,有力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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