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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检委会

  时间:2018-08-24
  

  

  823日上午,庄河检察院检察长汪洋依法列席了庄河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栾忠贤列席,庄河检察院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和评查部分审判卷宗的通知要求,借阅评查了法院20162017年度部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和执行卷宗,并就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本次审委会就该检察建议进行了讨论。

  庄河法院院长杨全红主持会议并指出,庄河法院高度重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并责成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检察建议,结合法院自身开展的评查工作,对检察建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评查,并就评查结果在三个月内向检察机关予以书面答复。

  汪洋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既是落实“两高”《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也是检察机关履职的一种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分权制衡和诉讼的双向监督。

  汪洋检察长指出: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一是搭建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列席审委会是一个学习、交流、碰撞的过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转变观念,更要在履职过程中注重能力的提升,提高司法办案水平。二是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当前全社会对司法公平公正关注度极高,检察机关通过此种方式找准诉讼监督履职的切入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使法律监督体系愈加完善,促使检法分歧案件的公正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庄河检察院将以本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为契机,不断完善列席制度,积极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常态化发展,实现多赢共赢,促进检察监督和审判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深入发展。

 

  

  

  823日上午,庄河检察院检察长汪洋依法列席了庄河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人栾忠贤列席,庄河检察院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和评查部分审判卷宗的通知要求,借阅评查了法院20162017年度部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和执行卷宗,并就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本次审委会就该检察建议进行了讨论。

  庄河法院院长杨全红主持会议并指出,庄河法院高度重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并责成审判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检察建议,结合法院自身开展的评查工作,对检察建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评查,并就评查结果在三个月内向检察机关予以书面答复。

  汪洋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既是落实“两高”《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也是检察机关履职的一种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分权制衡和诉讼的双向监督。

  汪洋检察长指出: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一是搭建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列席审委会是一个学习、交流、碰撞的过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转变观念,更要在履职过程中注重能力的提升,提高司法办案水平。二是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当前全社会对司法公平公正关注度极高,检察机关通过此种方式找准诉讼监督履职的切入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使法律监督体系愈加完善,促使检法分歧案件的公正解决。

  在今后的工作中,庄河检察院将以本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为契机,不断完善列席制度,积极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常态化发展,实现多赢共赢,促进检察监督和审判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