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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院办理一起闹访滋事案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时间:2014-11-14

  近日,庄河院公诉部门根据省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办理了一起闹访滋事案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陈某,女,42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人,其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和相关执行行为不满,自2013年7月开始,以上访为名,多次扰乱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及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等地的公共秩序,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大连市院指定庄河院管辖,庄河院于2014年7月24日向庄河市法院提起公诉,庄河市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近日,庄河院公诉部门根据省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办理了一起闹访滋事案件,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陈某,女,42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人,其对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和相关执行行为不满,自2013年7月开始,以上访为名,多次扰乱瓦房店市委、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及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等地的公共秩序,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大连市院指定庄河院管辖,庄河院于2014年7月24日向庄河市法院提起公诉,庄河市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